
公告日期:2025-04-22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1988 证券简称:碳捕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碳捕集(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了(2024)京 0108 民初
44558 号民事调解书,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碳捕集(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文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金汇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晋生
公告编号:2025-01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天朗盈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新疆天朗盈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朗”)于 2018
年向我公司采购鄯善县红云滩矿区选矿生产线一条,该生产线已经按照其要 求在指定矿区安装验收完成,新疆天朗一直未付款。
2020 年 11 月 29 日,经各方一致同意,公司与新疆金汇天成矿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汇天成”)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新疆天朗的债权 转让给金汇天成。沈华、李默、孟海山、新疆天朗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 项下全部付款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 2024 年 8 月 9 日诉讼受理之日尚欠公司本金 6,700,000.0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 6,700,000.00 元人民币及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4、依法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8
(一)调解情况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了(2024)京 0108 民初 44558
号民事调解书,约定:
1、新疆金汇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沈华、新疆天朗盈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前共同向碳捕集(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
利息共计 8,175,320.47 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13.6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
新疆金汇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沈华、新疆天朗盈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前向碳捕集(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二)执行情况
公司已向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财产所在地法院新疆托克逊 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资金的回 收,有利于提升公司财务状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金 汇天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以及金汇天成公司持有的“新疆托克逊县阿拉沟南部 石灰岩矿二区(水泥用)采矿权”。目前该采矿权已被拍卖,按照本案件的查封 轮候顺序,该采矿权拍卖款预计可覆盖本案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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