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1989 证券简称:晋桦豹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昆山晋桦豹胶轮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晋桦豹胶轮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昆山晋桦豹胶轮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
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挂牌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信息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若有)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应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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