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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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晋桦豹胶轮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晋桦豹胶轮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晋桦豹胶轮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昆山晋桦豹胶轮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昆山晋桦豹胶轮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 15:0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 65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09,999,9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6. 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年报及摘要》;
7.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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