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1992 证券简称:嘉得力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嘉得力清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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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会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嘉得力清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嘉得力清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嘉得力清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应当由股东会制定、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条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贷款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如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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