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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2 15:56:02 股吧网页版
永裕家居: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1996 证券简称:永裕家居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完整的识别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 由本条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七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与已确认的关联人实施关联交易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领导,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关联人的名称、住所;
2. 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3. 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与定价依据;
4. 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5.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分管领导对将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议或者合同,向董事会提供相关议案,并组织编制董事会关联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审查。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 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人外购产品的,则必须调查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人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采购成本可包括运输费、装卸费等。

2. 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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