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公告编号:2020-034
证券代码:831996 证券简称:永裕家居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告编号:2020-034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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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或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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