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2 16:00:47 股吧网页版
永裕家居: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1996 证券简称:永裕家居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裕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五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现任监事;
(二)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八)做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管理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公司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十)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帮助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