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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15:33:46 股吧网页版
同信通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832003 证券简称:同信通信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工作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并及时公告。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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