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为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任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职工代
表监事 1 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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