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4593 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Add:11 F, Block B, Global Trade Center,No.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Beijing,100013
目 录
声明事项......3
释 义......5
正 文......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11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2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3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4
六、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7
七、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票情况 ......19
八、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 ......19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19
十、结论意见......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郑州水务建筑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4593 号
致: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辰顺”)的委托,担任苏州辰顺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标准,指派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收购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在本所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收购人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核查时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收购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全部资料(书面或电子形式)或口头证言,并保证该等资料及口头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与正本、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七、本所同意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所出具的相关文件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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