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律师声明...... - 2 -
释义...... - 3 -
第一部分 收购人情况...... - 4 -
第二部分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 10 -
第三部分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 12 -
第四部分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 14 -
第五部分 本次收购重要事项法律分析意见...... - 17 -
第六部分 律师意见...... - 21 -
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对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或者在相关司法机关网站、相关监管部门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作出判断;
三、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间接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间接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本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指 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
见书》
郑州水务、被收购人、公
指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众公司、标的公司
收购人、苏州辰顺 指 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花王股份、上市公司 指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因花王股份执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整计划,
苏州辰顺取得花王股份 162,327,743 股股份、占花
王 股 份 实 施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票 后 总 股 本
876,896,101 股的 18.51%,苏州辰顺将成为上市公
本次收购、间接收购 指
司的控股股东、徐良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郑州水务作为花王股份控股子公司,由此,苏
州辰顺亦将成为郑州水务的间接控股股东、徐良先
生成为郑州水务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转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