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久欣建材有限公司
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4620 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Add:11 F, Block B, Global Trade Center,No.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Beijing,100013
目 录
声明事项 ...... 3
释 义 ...... 5
正 文 ...... 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9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 11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8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9
六、收购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23
七、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票情况...... 26
八、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 27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27
十、其他重要事项 ...... 27
十一、结论意见 ...... 2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久欣建材有限公司
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4620 号
致: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的委托,担任镇江久欣建材有限公司收购郑州水务控制权事项中被收购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标准,指派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本次收购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在本所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收购相关方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本次收购相关方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本次收购相关方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七、本所同意被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所出具的相关文件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被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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