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6:05:42 股吧网页版
亘古电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鉴证报告

关于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2230 号
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古电缆”)2022 年度、2023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亘古电缆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亘古电缆 2022 年度、2023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亘古电缆 2022 年度、2023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
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亘古电缆 2022 年度、2023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五、其他事项

我们已就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六、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亘古电缆用于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信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O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浙江亘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度自主梳理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本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规定,现将 2022 年度、2023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及内容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将土地、房屋的附属设备等属于
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重分类至投资性房地产;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