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32018 证券简称:固特超声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固特超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 0 票;议案通过。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固特超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固特超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固特超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 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5、审议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6、审议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事项;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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