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32019 证券简称:中棉种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二)收到传票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豫 01 民终 3451 号,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4889 元,由上诉人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3
法定代表人:马雄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2、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郑州旭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与郑州旭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和 2017 年 12 月签
订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形式为:按照政府的相关要求,公司方提供项目建设土地及其相关手续,郑州旭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旭之晟”)以公司名义报建并负责该项目建设的全部投资。双方因合作建设项目未如期推进产生纠纷,郑州旭之晟向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司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豫 0191 民初24129 号民事判决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该判决书第一项支付利息部分;2、依法撤销该判决书第二项;3、依法撤销该判决书第四项,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反诉请求;4、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后,因案涉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完善,上诉人不允许被上诉人进行前期基础工程建设,但被上诉人为了其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先进行土方开
挖及拉运工作,并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向上诉人出具了《承诺函》,被上诉人向
反诉人出具该承诺函后,强行进场进行土方开挖及拉运工作,造成案涉土地荒废至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公告编号:2025-00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4889 元,由上诉人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次判决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并对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结合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豫 01 民终 3451 号
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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