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025 证券简称:川盛科技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确认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
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单人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七条的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对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可转化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会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表行驶。
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净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三)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中国证券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可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固定、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实际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五条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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