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证券代码:832028 证券简称:汇元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规则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和《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或平台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如需)。
第三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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