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2032 证券简称:青晨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0 日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现任监事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包括下列行为在内的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一)及时向监事提供公司定期报告以供审核,并提供审核所须的资料、信息;
(二)配合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提供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信息;
(三)配合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
(四)配合监事因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而进行的调查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信息;配合监事在必要时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工作。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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