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2032 证券简称:青晨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备案。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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