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3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2037 证券简称:华能橡胶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华能医用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华能医用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能橡胶”)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首次挂牌”)。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在全国股
转系统官网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原认定实际控制人为盛业华、沈学华夫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于从严把握和审慎认定的精神和原则,现将盛业华、沈学华夫妇及其子女盛睿、盛玉婷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将盛玉婷配偶何义文及无为县华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睿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一、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在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盛业华、
沈学华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73.81%的股份,通过共同控制华睿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7.14%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80.95%的股份。报告期内,盛业华担任公司董事长,沈学华担任公司董事,共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实施,并于 2017 年 12 月失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 月起施行,于 2020 年 1 月失效),以及 2020 年 1 月后
公告编号:2021-001
开始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在首次挂牌至今均将盛业华、沈学华夫妇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现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
2019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根据该监
管指引,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为遵循从严把握和审慎认定的精神和原则,公司现认定实际控制人为:盛业华、沈学华夫妇及其子女盛睿、盛玉婷;另将盛玉婷配偶何义文及华睿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基于如下事实:
(一) 盛睿、盛玉婷为盛业华、沈学华夫妇的子女,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
解答》中定义的直系亲属关系。
(二) 公司首次挂牌时,盛睿、盛玉婷分别持有公司 9.52%的股份;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盛睿持有公司 6.6667%的股份,盛玉婷持有公司 8.8889%的股份,均
达到公司股份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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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玉婷配偶何义文在公司首次挂牌时未持有公司股份且未担任任何职务,
目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持有公司 8.8889%的
股份。
(四)华睿投资的股东为盛业华(持有 80%股权)及沈学华(持有 20%股权)在
公司首次挂牌时持有公司 7.14%的股份,截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持有公司 6.6667%
的股份。
综上,公司拟认定盛业华、沈学华夫妇及其子女盛睿、盛玉婷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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