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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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967 号
致: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刊登了《宁
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李法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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