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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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冯晓晨律师、刘中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2、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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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执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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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同意于2025年5月1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2、2025年4月2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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