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2042 证券简称:高健实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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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高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 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高健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主持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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