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2046 证券简称:天安智联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14 年 8 月 5 日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补充披露。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信息应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谨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公司和推荐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推荐主办券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 2 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 1 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 10 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
的附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 2 个报价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 10 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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