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6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
二零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浙江联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新中路 111 号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8,649,256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48,649,256
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进行友好合作。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高性能复合材料)、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公司是由浙江联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中国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103.30 70.11 2014 年 6 月 24 日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易和投资合伙 525.60 17.52 2014 年 6 月 24 日
企业(普通合伙)
嘉兴联洋股权管理有限公司 371.10 12.37 2014 年 6 月 24 日
总计 3000.00 100.00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8,649,256 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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