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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5 15:34:09 股吧网页版
联洋新材: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5


公告编号:2024-042

证券代码:832047 证券简称:联洋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名单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名单(以下简称“预留权益名单”)及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拟提名邱杰等 18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根据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4 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核心员工名单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提名上述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核心员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告编号:2024-042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提名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 18 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

二、关于预留权益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核心员工,共计 18 人。根据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4
年8月4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向全体员工对激励对象的姓名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预留权益名单》中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预留权益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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