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二月
关于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董事长蔡正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5
日 15:00 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 15:00,或者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提交投票意
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8,305,794 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