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合法合规意见(修订稿)
主办券商
二零二六年四月
目录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确定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3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 5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 5
四、关于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转让退出等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6
五、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 14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合法合规
的意见 ......15
七、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结论意见 ......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司公众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洋新材”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意见。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确 定 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参与人数为 33 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2
人,其他参与主体为 31 人。所有参与对象均为已与联洋新材或联洋新材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上述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确定程序
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变更后)的议案》《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汪亿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对
象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
2026 年 4 月 2 日,联洋新材召开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了《关于<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变更后)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出席职工代表 29 人,关联职工代表方梦娇、颜威威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对象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2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变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治理机制,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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