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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7:13:21 股吧网页版
春光股份: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春光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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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电话:021- 5081 9091 传真:021- 5081 9591

网址:http://www.vtlaw.cn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1686 号
致: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官方网站(www.neeq.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 9:00 在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二路 5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志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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