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2056 证券简称:春光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春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江西春光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内的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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