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12
目录
释义......1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7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8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0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0
六、本次收购对雅安茶厂的影响......11
七、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11
八、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3
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
个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13
十、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雅安茶厂股票的情况......14十一、收购后的限售安排......15十二、特别事项说明......15十三、结论意见......15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指 李朝贵
被收购人、雅安茶指 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
厂、公众公司、公司
收购人李朝贵与雅安平安房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雅安茶厂520万股流通股,
本次收购 指本次收购完成后,李朝贵直接持有雅安茶厂
16,277,89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8.76%,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李朝贵和平安房产于2018年2月9日签署的《雅安
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朝贵关于雅安茶厂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平安房产 指 雅安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第5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
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理细则》 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我们 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雅安茶厂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2018)国浩(蓉)律见字第110号
致:李朝贵先生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接受李朝贵先生(以下简称“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收购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 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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