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15
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已经2014年 6月2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案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监
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及《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
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
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一名,由监事会会议选举
或者罢免。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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