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32060 证券简称:施可瑞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施可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施可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施可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持续督导监管指引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施可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对未按《公司治理规则》、《持续督导
监管指引2号》等相关监管要求及本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应当合理
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标准的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除本条第(四)项外的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该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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