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32063 证券简称:鸿辉光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
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必须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作背景;及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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