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公告编号:2026-026
证券代码:832063 证券简称:鸿辉光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 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6-026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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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第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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