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32063 证券简称:鸿辉光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 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 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 (七)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
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补选。
若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或辞职后,公司应在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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