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32063 证券简称:鸿辉光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及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
(六)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至(三)项的规定。
第五条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