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32063 证券简称:鸿辉光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监管指引第3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规则》”)和《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以及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 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及
(四)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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