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2064 证券简称:同里印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同里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
信息披露规则》,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同里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同里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同里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保证披露的信息依法合规,并应主动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具体行使,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规则,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当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向前述机构变更报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发现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
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董事长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前述拒不更正或补充事项,主办券商应当在 2 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其他文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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