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翱翔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2067 证券简称:翱翔科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翱翔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翱翔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郑州翱翔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翱翔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解聘等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并应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