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明科飞产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yingkelawyer.com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9 楼(361001)
电话:0592-2936688 传真:0592-2525625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明科飞产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明科飞产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明科飞产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三明科飞产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通知》发出后,因 2 个议案信息有误,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更正公告《三明科飞产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更正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更正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更正公告)》《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更正公告)》。
3、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福建省沙县金沙园金明东路659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更正后)》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
月9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1,490,886股,占公司总股份总数的77.09%。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2、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