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公告编号:2026-005
证券代码:832069 证券简称:科飞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三明科飞产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法院传票,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
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5)闽 0211 民初 5776 号)。
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连华民《民事上
诉状》,上诉人连华民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5)闽 0211 民初 5776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与连华民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双方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签订的《破岩气体发生器“产品监管和支持产品应用政策”申报工
作协议书》已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终止;双方同意,公司一次性支付连华民 14.31
万元差旅费补偿款,连华民不得再以信访、上访、诉讼等任何方式向公司提出任何请求。
2026 年 3 月 10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
“本案按上诉人连华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公告编号:2026-005
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连华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参股公司合同到期员工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三明科飞产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良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2 月 19 日,原告同被告签订《破岩气体发生器政策申报工作协议
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新产品破岩气体发生器政策落地工作,如原告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工作任务,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激励奖即科飞新材 150 万股股票,并客观上遵照全国股转系统规则办理;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股票激励,则由被告支付原告以科飞新材最近一次定增价格计算的等值人民币,并由原告自行在二级市场购买科飞新材股票。原告认为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要求支付激励奖励 150 万股,被告拒绝办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科飞新材最近一次定增价格计算的等值人民币,即对价人民币11,28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激励款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捌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告编号:2026-005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与连华民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双方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签订的《破岩气体发生器“产品监管和支持产品应用政策”申报工
作协议书》已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终止;双方同意,公司一次性支付连华民 14.31
万元差旅费补偿款,连华民不得再以信访、上访、诉讼等任何方式向公司提出任何请求。
(二)诉讼裁判情况
2026 年 1 月 12 日,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
结论:
“综上所述,连华民并未完成《协议书》约定的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故其主张科飞公司支付股权激励款 11280000 元及利息、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等诉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