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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2-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邦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2-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4年
重要通知:自2012年4月17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Notice:SinceApril17,2012,ZhongLunhasreorganizedintoaLLPundertheImplementationRulesforLawFirmsoftheJusticeMinistryofChina.
关于广东华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广东华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邦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了《关于广东华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华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和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广州Guangzhou武汉Wuhan成都Chengdu香港HongKong东京Tokyo伦敦London纽约NewYork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截至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并基于本所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公司的合法合规(《反馈意见》第一部分公司一般之1)
(一)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反馈意见1.1)
1、股东适格性(反馈意见1.1.1)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如《法律意见书》所述,华邦股份的发起人股东为林绿德、林填彬等14名中国籍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旗瀚控股、华邦人。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旗瀚控股 9,3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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