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32088 证券简称:鑫鑫农贷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姑苏区鑫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独立行权履职,向董事
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审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以上且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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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如上级监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新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新增或调整。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
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上级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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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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