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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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08 号
致: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昌聚合”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4 年年度股东股东会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书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同时载明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15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苏州工业园区
民生路 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 15:00—2025 年 5 月 13
日 15:00。
经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最新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198,9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2.565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
共 2 名,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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