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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7:35:04 股吧网页版
科伦股份: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2093 证券简称:科伦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贷款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积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款。已经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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