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2093 证券简称:科伦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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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下列对外投资融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对外投资融资涉及的金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融资涉及的金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除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且不超过1200万元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作出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
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
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
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可以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或财务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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