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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4-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南铸科技:关于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29

(申昆法意第2016068号)
关于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386号5层
电话:0512-55185573 邮编:215300
传真:0512-55185531 信箱:thea@vip.163.com
网址:
二零一六年四月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琳、李莹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和所做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16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批准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4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公告(http://v2.neeq.com.cn/disclosure/2016/2016-04-07/1460015887_374694.pdf),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它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次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30,55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14%。公司5名董事、3名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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