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32107 证券简称:达能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达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事项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的对外投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
第六条 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的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第七条 除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对外投资以及设立分公司
(包括子公司设立分公司),概由董事长审议批准即可实施。
第八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拟定投资协
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
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
第十二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
送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
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
时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
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财务部门提
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三)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
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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