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1
公告编号:2023-010
证券代码:832117 证券简称:腾冉电气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委托,审计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具 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根据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就上述带强调事项段的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具体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中
诉讼及仲裁事项所述,腾冉电气公司与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2500 万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19 年 7 月 15 日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10 民初 20 号)裁定被
告向原告腾冉电气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500.00 万元及利息,并实施财产保全。
2021 年 3 月 1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 民终 24975 号)判决确认腾冉电气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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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 万元及利息。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实施财产续保
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 2020 年 11 月 11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10 执保 778 号财产保全申请,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被保全冻结存款 2,500.00 万
元,并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依法扣划该被执行人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其他
银行账户存款 2,438,250.00 元,两笔合计 27,438,250.00 元。被执行人聊城中通
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 2021 年 6 月 2 日作出
(2021)粤民申 5833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 年 1 月 11 日,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民申 58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本案由该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2 年 6 月 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腾冉电气公司与聊城中通轻
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
追索权纠纷一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下达《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2022)粤民再 148 号),决定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注释 3.应收账款、3.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所
述,腾冉电气公司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 民终 24975 号)判决及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2020)粤 0310 执保 778 号财产保全申请,对该 2,500.00 万元应收账款未计提
预期信用损失。
截止本报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判决。2,500.00 万元债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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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未来能否收回取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现的财务状况。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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